海運到目的港后,我們一般都會采取電放形式,客戶與收貨人簽訂合同時建議標明費用支付問題。
2015年5月底客戶蘇小姐委托我司安排海運訂艙,2個20GP和2個40HQ到厄瓜多爾港口,起運港所有程序操作都進行的很順利,貨柜也順利到達港口。
在到達港口前,我司一直負責任地提醒客戶蘇小姐船運即將到達目的地,要盡快安排放貨給收貨人,可是客戶一直強調不能電放放貨,因收貨人的貨款還沒給齊。因是做電放,我們也是必須等客戶下通知,一直沒通知我們也是不會放貨的。期間一直反復提醒客戶安排放貨,得到的都是不能??蛻粢恢备肇浫藚f商,從客戶處得知,收貨人在耍賴,一直希望客戶降價,違背合同簽訂。另一方面,收貨人想在拖延時間,想等著客戶棄貨,以拍賣形式低價獲得。
早期我司也有一直建議客人盡早做決定,棄貨還是退運,不然拖延的時間越久產生的費用越多??蛻羰且恢睂κ肇浫吮в邢M?,但是并沒有得到好的消息。所以從7月中開始,直到2016年2月才決定棄貨,有7個多月的倉租費用產生,這是一筆不少的金額??蛻籼K小姐也想過將貨物退運回國,計算了退運費用,是一筆大額數的費用,首先要當地清關付清所有費用、倉租柜租、還有當地關稅,然后重新訂艙運回香港,這里就有海運費、碼頭費等,還要再進口到國內,除了產生運輸費用,還會有稅費,在權衡利弊之后,最終客戶簽訂了棄貨保函,船東會將所有貨物進行拍賣來抵清所有目的港產生的費用和倉租柜租,客戶公司也因此損失了13萬美金。
從這件事中,建議客戶盡可能收齊所有貨款才安排發貨;與收貨人之間簽訂更規范,有利于自己的貿易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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